4、商标
韩国的商标法采取先申请原则和登记原则,为“与其他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受到保护,必须登记为商标。 对先使用者在商标法上不提供任何保护,但如果该商标是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时,对其进行保护。商标登记与该商标是否在韩国国内使用无关。
韩国知识产权局在进行商标识别力审查和授权实质条件审查后,对合格商标进行申请公告。在该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权是在经过申请公告获得登记之后发生,保护期限为10年,此后每10年进行一次更新登记,以获得半永久性的保护。
从2005年7月起,韩国知识产权局将对具有特定地理来源并且有该地而具备某种品质或声誉的产品予以商标保护。现行韩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只采取限制性的保护措施,不允许申请注册地理名称及产地标志。修订后的商标法允许向韩国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以保护来自特定产地并以该产地命名的产品。因此,2005年7月新商标法生效之后,凡具有特定地理来源的产品,无论是外国之知名地理标志还是在韩国国内有名的地方特产,均将受到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概念包括产地名称。
(二 )著作权
在韩国,可获得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而且不能超越别人能理解的范畴,必须把著作这头脑中的思想转为让人理解的形式。但这并不是说著作权必须是有形的,表现形式虽然是无形,但别人能够感知,并能理解,就能成为著作物。
除了特定的情况外,著作物都可以登记并获得著作权。著作权的登记是指,把著作者的姓名等有关著作物的事项的登记在著作物登记簿上,让一般公民都可以查询、浏览。
(三 )新知识产权
在韩国,新知识产权是指集成电路、生命工学、植物保护、电子商务、软件保护、数据库、因特网域名等。 韩国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993年8月开始施行有关半导体集成电路的配置设计的法律。根据半导体制成品的特性,因其生命周期短,保护期限定为10年。 生命工学中所要保护的对象是动物或植物,有些可通过专利权来保护。有关生物工学,韩国最近所关注的是与DNA复制有关的遗传基因事业、生物染色体组等项目。有关人体的研究项目,世界各国在宗教、伦理、哲学、法律等视角对这个问题还存在着争议。
韩国于2001年1月7日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50个加盟国。在韩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向韩国知识产权局申请植物发明专利而获得专利权,另一种是向韩国的农林部下属的国立种子管理所提出品种保护申请而获得保护。
电子商务是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韩国知识产权局为了更好地审查电子商务关联技术设计了独立的审查指南,并不断地进行修改。2001年修正的《特许法实施令》把“电子商务关联发明”定为优先审查的对象。
韩国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为其保护对象,而该法第4条第2项规定将另外制定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现行所谓《计算机软件保护法》是1986年12月31日制定的,由韩国情报通讯部主管。随着软件事业急速成长,韩国修改了计算机软件相关技术的审查基准,1998年8月1日开始软件也可被授予专利权。
在韩国可以通过专利法保护数据库,这主要是解决有关数据库构筑或检索方法等技术层面的保护问题。有关数据库的专利是从1993年开始申请,并于1997年开始授权。对数据库内容还可以通过著作权和《因特网信息产业发展法》来保护。 韩国为保护内容没有独创性而未能成为著作权保护对象的数据库,2002年7月14日开始实施《因特网信息产业发展法》。 从而使内容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可以受到双重保护,内容没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也可以用该法来保护。
在韩国,网络域名可以依靠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来解决。例如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业秘密相关法律,可以把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的使用视为与驰名商标产生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进一步,即使没有产生混淆,但是可以确定时间用这又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也可以要求停止使用其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