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商标局为了改善商标的使用保护以及未使用商标的撤销审判制度,开展了商标法的修订。
商标局在2012年6月4日,预告商标法修订案的立法后,开展了商标法律的修正。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为了保护使用以自己的称号等图案化或者与图形相结合商标的交易现实,需扩大商标权未涉及其效率的“以自己的称号等一般方法用来表示的商标”;
2)为了克服商标申请人对于先行注册商标通过未使用撤销审判程序的驳回理由,若商标申请人与对先行注册商标提出撤销审判的请求人是同一人时,申请商标与先行注册商标的相同、类似与否的判断始点需变更为决定注册与否时。
首先,修订案扩大了“以自己的称号等用一般方法表示的商标”范围。按照现行商标法,其权利在“以自己的称号等用一般方法表示的商标”不涉及其效率(商标法第51条第1项第1号),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一向对于“普遍使用自己的称号等方法”,局限的解释为无图案化,只使用文字等情况。因此,现行商标法有着不能保护使用以自己的称号等图案化或者与图形相结合商标的交易现实的问题。对此,此修正案对于“自己的称号等... 在营业活动为表现自己... 以文字、图形等表示或者按照其他商业交易惯例表示的商标”,规定了未能涉及的商标权效率,以便更限制其商标权的效率范围。商标局通过此次修正,希望商标权的效率在没有被过渡限制的范围下,以自己的称号为商标使用的零散小商人在与先行注册的商标权利人无纷争的一起使用称号。
其次,修正案变更了商标申请人与对先行注册商标提出撤销审判的请求人是同一人时,申请商标与先行注册商标的相同、类似与否的判断始点,即判断基准从商标申请时变更为决定注册与否时。依据现行商标法,注册申请商标与先行注册商标的相同、类似与否是以“申请时”为基准来判断(商标法第7条第3项),因此即使商标申请人对先行注册商标提出了未使用撤销审判申请并此注册商标被取消掉了,但之前申请的自身的商标还是会被驳回。随着此结果,申请商标的人只能对先行注册商标提出未使用撤销审判申请并此注册商标被取消后才能申请商标,并且直到获取商标权还需要约26个月左右的时间。相反,此次修正案允许在申请中间提出未使用撤销的审判,并且变更了商标申请人与对先行注册商标提出撤销审判的请求人是同一人时,申请商标与先行注册商标的相同、类似与否的判断始点,即“决定注册与否时”,大大减少了获取商标权所需的时间,且对申请人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